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前,经认
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 毅 马 涛 黄礼登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