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的原则如下:
1.间接补偿原则
【资料图】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记进行补偿,而不是开发商或者用地单位进行。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等标准进行的,一般控制在几万元以内,很多国家重点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顾可能会更低,但是在出让国有土地的时候每亩地的出让价可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2.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找法网提醒,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
二、国家征收土地需要如下手续:
1.预征告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2.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调查。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5.征地的审核、报批。
6.征地公告。
7.两公告后告知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在不同的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找法网提醒您注意,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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