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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合并审理某公司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行政纠纷两个案件,石景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石景山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倪斐远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全区各行政机关近百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诉争案件系某公司因不服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的《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向石景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后区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被一审判决驳回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各方围绕案件事实、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区政府作出相关复议决定的结论、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展开辩论。李新区长结合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各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庭审案件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险利益等热点话题,李新区长积极参加庭审、主动出庭应诉,实现了“出庭、出声、出效果”,是石景山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对有力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长远性的意义。
下一步,石景山区将持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强化“关键少数”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石景山区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石景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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