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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别人盗窃所得,仍以低价收购,买卖双方均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马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最近一次刑满释放是在2022年7月。2022年8月24日,马某步行至丰顺县汤坑镇某停车场,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偷走,并在当天将该摩托车骑至秦某经营的废品店内,秦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9月26日6时许,马某驾驶摩托车行至丰顺县汤坑镇太平北路某电声配件有限公司车间,将堆放在该处的5袋喇叭配件偷走,并且也是将该喇叭配件运至被告人秦某经营的废品店内,秦某以每斤1.2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当天7时许,马某驾驶摩托车行至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某喇叭配件加工厂,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将堆放在该处的5袋喇叭配件偷走,并将该喇叭配件卖给秦某。之后马某分别以同样的手法,多次到厂房附近进行盗窃,共偷走7袋喇叭配件和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秦某同样也是以每斤1.2元的价格收购了这7袋喇叭配件。
2023年2月,马某、秦某先后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喇叭配件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掌上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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